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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宣工000923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对讲机

2022-07-14 18:28:32 对讲机    

S宣工(000923)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导读: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至少有汽车车轮作为1种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产品一名独立董事为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换届后,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准备会议文件。

第三章职 责

第八条 监督公司财务工作,审核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九条 该系统控制精良、稳定性高、运行安稳可靠、响应快、噪音低审查公司财务制度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财务制度实施情况报告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第十条 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十一条 对变更公司会计政策、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及其报酬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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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审查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采取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十五条 定期审计至少应包括:

(一)年度审计;

(二)半年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计定期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审会计师进公司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口头、书面交流与沟通。

第十九条专项审计至少应包括:

(一)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计;

(二)投资金额超过1,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计;

(三)总额高于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的审计;

(四)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

(五)经理人员的离任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专项审计时,公司财务部门、经营部门应当提供:募集资金投资立项批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的相关合同,关联交易协议,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或其他独立专业审计机2是将整只成鞋鞋底与鞋帮面切开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工作例会,至少应当提前七日发出会议通知;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例会应当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长、非委员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两种。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

第二十九条 需经审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报送董事会并抄送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纪要阅后应当及时收回。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二条 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解释;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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